福利 | 三山区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竟然有这么多奖励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1-09
为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产品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
第一条 对新办工业企业的奖励
凡来三山区投资注册新办工业的内、外资企业,符合环保政策,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合同的,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所交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三年分别按60%、40%、20%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新办商贸、物流企业和专业市场的奖励
在区境内注册新办商贸、物流和专业市场的内、外资企业,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合同的,自纳税年度起连续五年按纳税额度以下列办法予以奖励: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奖励30%。
2、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奖励45%。
3、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奖励55%。
4、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奖励65%。
第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新办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业的内、外资企业的奖励
1、在区内开发房地产和承揽建筑安装业务所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区级实得部分的30%奖励(若非在区内注册,所得税不在三山区缴纳的,营业税也不予奖励)。
2、在区外开发项目或承接建筑安装业务,在区缴纳的所得税,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区级实得部分的60%奖励。
第四条 对企业再投资的奖励
1、在区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的内、外资企业,以所获利润在我区境内进行再投资,在享受五年的优惠政策后,第六年起以企业上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对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予以奖励。
2、区内生产性企业与区外资本合资、合作扩大生产规模的,在享受五年的优惠政策后,第六年起按企业上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对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予以奖励。
3、区内生产性企业与区外资本合资、合作另立新体,自新企业纳税年度起,所纳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前两年由财政奖励80%,后三年分别按60%、40%、20%的比例计算奖励。
二、关于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奖励
第五条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经费资助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认定并授牌的省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科研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奖励5万元,国家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10万元、省级6万元、市级3万元。对企业取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
第八条对产品、商标、知识产权的奖励
1、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评为“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获奖单位5万元、3万元;
2、被国家质监总局评为“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质监局评为“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获奖单位5万元、3万元;
3、被国家农业部、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评为“名牌(优质)农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获奖单位5万元、3万元;
4、获国家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0.5万元,在同一年度每增加一个国家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增加奖励0.3万元;获国家认证的绿色食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1.5万元,在同一年度每增加一个国家认证的绿色食品增加奖励0.5万元;获国家认证的有机食品,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3万元,在同一年度每增加一个国家认证的有机食品增加奖励1万元。
5、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奖励0.3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0.2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0.1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凡企业引进博士学历以上高级人才,且在我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引进人才奖励每人1万元;引进硕士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且在我区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引进人才奖励每人0.5万元。
三、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政策奖励
第十条 对主导产品符合芜湖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产品转化能力强,有相对集中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之间有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每年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规模种植大户的奖励
符合全区总体规划发展要求,在农业规划区范围内的种植大户。
1、对蔬菜、葡萄、茭白、无籽西瓜、花卉、经果林种植规模达到20亩以上,绿化苗木、生态用材林种植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当年新增种植面积10亩以上,土地流转手续规范、完备,合同经营期限达到10年,按当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每亩奖励100元。
2、对粮、棉、油等种植大户,当年新增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手续规范、完备,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对规模养殖大户的奖励
符合全区总体规划发展要求,在农业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布局合理、防疫严格、管理科学、示范有力”的总体要求。
1、养猪户(备案手续齐全)猪舍饲养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商品猪(每头达90公斤)达到1000头以上,或年存栏能繁母猪达到1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养禽户(备案手续齐全)禽舍饲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商品肉禽达15万只以上,存栏蛋禽1.5万只以上、种禽1万只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奖励
由农民自发合作组建,按规定进行了注册登记,组织管理规范,活动正常开展,具有50户以上成员人数,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每年评选一等奖1—2名、二等奖2—4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四、关于融资贷款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凡在我区注册经营,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合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并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某项奖励的企业,可优先获得区担保公司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第十五条对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明显、税收按时缴纳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适当降低或减免贷款担保费的优惠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由区工商联提供咨询和服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贷款资格审查,跟踪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归还。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凡来我区投资的外商及市辖区域外国内投资者均可按政策取得五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一平(土地平整)的建设用地。对投资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由区招商局提供“一站式”集中全程服务。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八条 涉及招商引资的税收奖励由区招商局审核计算,奖励额的计算以企业入库税款区级实得部分为限,对已享受国家有关减、免、退税政策,实际缴纳的计奖总税款接近于零,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企业产品升级、评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专利申报等工作,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有关奖励由区经发改委审核计算。
第二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动植物防疫、检验等资格认证,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申报等,由区农委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有关奖励由区农委审核计算。
第二十一条 某一产品或项目同时符合某一类型多项奖励的,取最高一项计奖。某一产品或项目在省、市级获得奖励的,本区不再奖励,如果奖励额低于区级计奖额的,可补齐差额;如上级奖励需要区级配套支付部分的,取配套额和区级计奖额的高项计算,不重复计发。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项目,申报获得省、市、区分级负担补助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申报奖励应提供所需一切资料。对企业未履行招商引资合同、出现偷逃税款、违反环保政策、因防疫不力发生动植物疫情的企业(或种、养殖户)、未尽到区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社会义务等行为,将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突出贡献的企业,奖励办法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其他产业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区境内除安徽华电芜湖发展有限公司、响水涧蓄能电站、奇瑞汽车、海螺、中石油码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等大项目之外的所有经营性企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以财政结算年度为计算期,即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办企业首次纳税日至当年底,无论时间多少均视为首个纳税年度。各主管部门对奖励金额计算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复核审查,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兑现奖励时间为下年第一季度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芜湖市三山区招商引资财政奖励暂行办法》(三政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已签定协议的企业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政策执行。同时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其他有关文件涉及企业奖励部分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山瞭望编辑: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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